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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大V”被网友辱骂后公开“挂人”

发表于 2024-11-25 08:24:46 来源:刷王者人气的网站

微博“大V”被网友侮辱后公开“挂人”,大V并将对方诉至法庭

李利是微博微博平台上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目近50万,被网Ios刷快手粉丝神器另一微博用户小凡因对某一时政问题与李利观点不同,友辱便通过微博私信向李利发送恐吓性措辞,骂后对李利及其家人进行恐吓。公开挂人李利非常恼火,大V在微博上公开“挂人”,微博连续发布多条微博及评论给以还击,被网并使用了“你妈没有教你学会说人话”“垃圾”“没有人性的友辱东西”等言论并配以小凡微博中个人相片、小凡私信殴打李利的骂后言论截图及小凡微博个人帐号信息截图,引起许多网友关注、公开挂人评论、大V转发。微博Ios刷快手粉丝神器

为息事宁人,被网小凡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李利抒发愤慨,但李利均未接受,并将小凡诉至法庭,恳请判令小凡在个人微博和其就读学院官网发布致歉信并向李利支付精神损失费。小凡见状向法庭提起起诉,恳请判令李利删掉涉案侵权内容,在新浪微博发布致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庭:双方相互书面致歉,精神损害赔付金额互相抵消

二审法官觉得,小凡通过私信殴打李利,措辞不文明微博买转发,羞辱性强,损害了李利的人格尊严,构成对李利通常人格权的侵犯。小凡的侵犯行为通过私信发生,李利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大V”博主、法律工作者,遭到侵犯后,在微博中连续公开发布多条微博及评论,使用了恐吓性言论并配以含小凡肖像的相片,上述微博及评论引起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李利的行为已超过了合理限度,侵害了小凡的名誉权及肖像权。本着纠纷解决的目的,二审法官综合考虑双方的过失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裁定李利删掉侵犯小凡肖像、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致歉,精神损害赔付金额互相抵消。

李利不服,原告至杭州四法院,觉得其公开发表的涉案言论及配图是为了净化网路环境,是一种自我救济的行为。四法院一审觉得,李利以法律工作者的身分注册使用微博帐号,拥有数十万粉丝,属于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网路公众人物,本应比普通网路用户愈发懂法、懂法、守法,但其在遭遇小凡微博私信羞辱后,选择在公开网路环境中发布过激的言论、含有小凡肖像的配图,客观上早已超出对社会热点问题合理评价的边界。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则个人不得以羞辱、诽谤等方法侵犯别人的名誉权。李利公开发布“你妈没有教你学会说人话”“你们中学如何会培养如此没有人性东西”等言论,该言论早已超出了合理评价的范畴,属于采用恐吓辱骂方法对小凡做出的负面评价,且涉案微博被许多网友转载并评论,李利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已引起公众对小凡社会评价的增加,形成了侵犯小凡名誉权的事实,李利对此存在过错。

据悉,因李利发布微博配图有小凡肖像相片,不论涉案相片是否已公开微博买转发,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已构成对小凡肖像权的侵犯。四法院觉得小凡私信羞辱李利的行为构成对其通常人格权的侵犯,而李利作为网路暴力行为的被害者,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亦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当相应责任。最终,四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维持原判。

法院提示:以暴制暴违反了法制社会的价值理念

法院提示,不少网路用户借助网路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性,对别人大肆污蔑诋毁、造谣诋毁、发布富含别人肖像的相片甚至人肉搜索,这种不当行为都损害了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本案中,小凡侮辱在先,李利本是网路暴力行为的被害者,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其同样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通过网“曝”的方法发泄情绪,这也极易煽动其他网路用户对小凡进行人身功击,其行为的假象已从自我救济异化为网路暴力。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表层的匿名也不是纵容默许侵权言论的保护伞,在实名制注册制度下,每一个网暴被害者都可以找到现实中的侵权人来主张权益。网路用户应该文明健康使用网路,违背法律法规,发布的内容应该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无论是私信还是公开发表言论,都要牢牢掌握自己的言论边界,请勿以暴制暴。

为此,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与别人发生矛盾均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若自身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遭到侵犯,应该第一时间采取合理合法的维权手段,假如企图通过引导网暴来反击,造成别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亦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当相应责任。以暴制暴的行为既不是正义之举,也违反了法制社会的价值理念。

新京报记者慕宏举编辑刘倩校对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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